中国工商银行
查看: 18266|回复: 0

[陆丰] 又有5人被抓...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3-22 10: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陆丰公安

坚持以打开路、重拳出击

全力依法严厉惩治

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

进一步筑牢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防火墙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连日来相继抓获

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5名


只要用自己的银行账户

操作各种转账,

就能轻轻松松月入过万?



这看似简单的工作

吸引了许多年轻人,

殊不知,

这高薪的背后却是

为不法分子做犯罪“工具人”!


案件回顾

3月15日,瀛南派出所根据前期工作掌握线索,发现辖区居民叶某恒(男,28岁,甲子人)名下银行卡涉及多笔不明转账记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叶某恒如实交代了曾伙同他人前往福建省漳州市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提供手机卡、银行卡用于收取多笔非法资金,并为后续转移非法所得资金提供人脸识别验证服务,并从中非法牟利的犯罪事实。目前,叶某恒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微信图片_20230322102350.jpg



3月15日,博美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林某填(男,28岁,博美人)名下银行卡涉及多笔不明转账记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林某填如实交代了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并为后续转移非法资金提供该银行卡的手机短信验证码、取款密码及手机刷脸验证等服务并从中非法牟利的犯罪事实。目前,林某填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微信图片_20230322102353.jpg



3月16日,碣北派出所摸排涉“两卡”违法犯罪线索工作中,通过扩线研判,在辖区内将涉“两卡”违法人员黄某色(男,42岁,碣石人)抓获。经讯问,违法人员黄某色对其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名下银行卡租借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黄某色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一万元。


微信图片_20230322102357.jpg



南塘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薛某伟(男,25岁,南塘人)、黄某锦(男,24岁,南塘人)名下银行卡涉及多笔不明转账记录。经组织劝投工作,违法嫌疑人薛某伟、黄某锦于3月18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讯问,违法人员薛某伟、黄某锦对其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将本人名下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薛某伟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对黄某锦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微信图片_20230322102400.jpg



那么问题来了,

大家知道什么是“跑分”吗?


“跑分”是指专门为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搭建平台,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途径将赃款分流洗白的犯罪行为。


当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团伙需要转移涉案赃款时,会将转账需求发布在跑分平台上供“跑分客”抢单。“跑分客”抢单成功后,再经多个不同账户层层转账,达到洗钱目的。

自身“两卡”不应出售

他人“两卡”更不应购买

生财有道

切勿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平安陆丰


楼主热帖
[城事报料] 张某被查...
[城事报料] 依法打击一起无视查封偷建、抢建违法行为...
[城事报料] 人事任免
[城事报料] 关于检举揭发陈水团等人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线索
[城事报料] 陆河县公路事务中心副主任谢国昌接受纪律审查
[城事报料] 林某被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市民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