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书
申请人:刘智彪
被申请人: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深汕中心医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41500MB2D001104,住所:汕尾市城区东涌镇站前横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尔卫。
申请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因造成刘某某骨折的一切损失(医疗费、交通出行费、精神损失费等)3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刘某某,男,汉族,年满3周岁,是因本次医疗事故的受害人。申请人系刘某某的亲生父亲。
2022年9月21日晚上,受害人刘某某在约30cm高阳台处不慎向后摔倒右手着地,导致右肘疼痛。随后被送往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深汕中心医院进行救治,在医院组织进行X-Ray等项目诊断后,医生林某青作右侧肱骨髁上骨折、右上臂神经损伤的诊断判断。故于2022年9月22日办理入院,医生林某青对受害人进行气管插管全麻下右侧肱骨髁上骨折闭合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2022年9月27日,医生做出“一般情况可,手术钉口干燥。无异常渗出。右上肢石膏固定在位,右肘无明显肿胀,右上肢痛感。肌力1级,桡动脉搏动存在。”的诊断后办理出院。
2022年11月7日,受害人骨折处仍然未痊愈,便再次到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深汕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医生再次给出“肱骨髁上骨折、神经损伤”的诊断。
自此,受害人辗转多家医院寻求治疗。2022年12月6日 ,在汕头大学-广州华新骨科医院进行治疗。2022年12月7日,在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进行治疗。2022年11月23日,在深圳市儿童医院进行治疗。2022年11月24日,在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进行治疗。2022年11月29日,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进行治疗。
于2022年11月30日,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给出择期进行手术治疗的建议。前述医院医生均认为,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深汕中心医院进行手术的医生存在过失,导致受害人构成伤残。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对受害人的伤残存有严重过错,须承担造成受害人的一切损失责任。受害人在进行骨折固定手术时,主治医师林某青存在过错,导致两岁小孩造成伤残。身为受害人父母,辗转多家医院,花费了大量时间及金钱,只为治疗好受害人的病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申请人要求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深汕中心医院对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承担起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作为家属,恳求贵委给刘某某一个交代,给我们一个交代!
此致
汕尾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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