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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又抓获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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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 10: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陆丰公安

紧密围绕上级公安机关工作部署

持续重拳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

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近一周

通过缜密侦查、精准打击

成功抓获、劝投6名

违法犯罪人员

强力挤压涉“两卡”违法犯罪空间

​

“出租收款码,日赚千元”

“高价收购手机卡、银行卡”

“坐等收钱!只需提供银行卡”

“不用本钱,动动手指头日薪过万”



这样噱头十足的兼职小广告

听起来是不是很让人心动

@所有人:天上不会掉下馅饼

警惕!这是“跑分”陷阱

当心成为电信网络犯罪“帮凶”


关键词

跑 分

“跑分”=“洗钱”

本质就是

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

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

再转到指定的账户

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渠道


案例回放


1

3月26日,城南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周某冰(男,32岁,东海人)名下银行卡存在不明转账记录。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周某冰租借名下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从中非法牟利。


经组织劝投工作,周某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周某冰对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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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月29日,铜锣湖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傅某明(男,33岁,铜锣湖农场人)名下银行卡转账异常,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傅某明曾将本人手机卡、银行卡和密码、微信和支付宝密码租借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傅某明对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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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月39日,博美派出所在深挖“断卡”线索中,发现辖区某酒店内有人从事“跑分”的电信诈骗活动。该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抓捕行动,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楷(男,29岁,浙江省人)、林某程(男,19岁,博美人)、林某钢(男,20岁,博美人)等3人。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吴某楷受他人利诱,到往博美镇配合林某程、林某钢等人从事跑分活动,将其本人名下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租借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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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上述3名犯罪嫌疑人对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4

3月29日,北堤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孙某武(男,22岁,东海人)出租银行卡帮助他人套现,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孙某武为牟取私利,曾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和密码、微信账户和密码以及手机,供他人收取非法所得资金,继而进行转账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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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孙某武对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5

桥冲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卓某林(男,25岁,桥冲人)名下银行卡存在不明转账记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明,卓某林曾出借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租借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从中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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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卓某林对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6

3月29日,北门派出所经前期工作部署,研判蹲守,在辖区某酒店抓获因涉嫌诈骗罪被广西警方列为上网逃犯的罗某波(男,20岁,韶关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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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陆丰公安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

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


01

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号,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切勿出借、买卖“两卡”!


02

遇到“两卡”犯罪时,应在第一时间内选择报警,保存手机通话记录和聊天记录,做好自我保护。


03

不当之利不得、不义之财不拿、不法之事不为!若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


法律链接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平安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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