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网约车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约出租汽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交〔2020〕4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网络预约出租车规范经营行动方案的通知》(粤交运〔2021〕672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履行义务 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质价相符,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行为 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应向社会公布网约车计程计价方式、服务收费标准,计价规则要公开透明、动态加价标准要统一。 在提供服务时实行明码标价,按公示的价格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运价,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价外收价。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不得使用虚假、令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反垄断法律法规。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违规收费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每次违法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情节严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对网约车驾驶员每次违法处以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六)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要严格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如有违法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举报电话:12345、12315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