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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范某、郭某、徐某、张某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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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3 09: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海丰公安紧紧围绕“1+N”“鹰击”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深入推进社会面治安巡防管控“四个一”体系建设,聚焦民生小案,对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侵财型犯罪持续亮剑,以高效的打击效能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近日,海丰公安附城派出所快速破获一小区工地建筑材料失窃案,抓获4名盗窃嫌疑人。


​2023年4月9日20时,海丰公安附城派出所接某小区工地负责人报警称:4月8日上午11时许,其工地负一楼仓库门窗铝合金材料(约500多公斤)被盗。


接报后,附城派出所立即启动“打早打小、快侦快破”工作机制,组织专班人员开展调查走访,并通过智慧新警务快速锁定了4名犯罪嫌疑人。4月10日12时许,该所成功抓获嫌疑人范某聪(男,29岁,赤坑镇人)、郭某获(男,33岁,城区人)。同日14时许,在公安机关强大的震慑下,另外两名嫌疑人徐某清(男,39岁,城区人)、张某贵(男,29岁,城区人)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经审讯查明,犯罪嫌疑人范某聪、郭某获、徐某清、张某贵利用在某小区工地务工之便,分别于4月7、8、9日,进入该地下室工地临时仓库共3次实施盗窃门窗铝合金半成品,并将盗窃到的物品以每斤人民币1.6元的价格卖掉,得到赃款共计人民币12713元。


微信图片_20230413094218.jpg



目前,以上4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作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普法

【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示:

建筑企业应妥善保管好工地内建筑材料,做好建筑材料进出登记,条件允许的可安装监控设施,安排专门人员看管并加强日常巡查,一旦发现盗窃行为或财物丢失,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此类盗窃违法犯罪,切实保障群众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来源:平安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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