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组织编制了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建设项目(汕尾市城区段)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汕尾市城区红草镇青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红草镇南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红草镇南汾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红草镇南汾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红草镇南汾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红草镇南汾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红草镇南汾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红草镇南汾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红草镇西河经济联合社、红草镇西河村桥余股份经济合作社、红草镇西河村西门股份经济合作社、红草镇西河村桥吴经济合作社、东涌镇新湖村桂青经济合作社、东涌镇新湖村东加冲股份经济合作社、东涌镇新湖村三联经济合作社、东涌镇新湖村湖田经济合作社、东涌镇品清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东涌镇东石村大园经济合作社、东涌镇东石村崎坑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青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集体土地1.6854公顷(25.281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1.6854公顷(25.2810亩); 2.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南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集体土地0.2724公顷(4.0860亩),其中园地0.1792公顷(2.6880亩)、林地0.0672公顷(1.0080亩)、草地0.0018公顷(0.0270亩)、其他农用地0.0208公顷(0.3120亩)、建设用地0.0034公顷(0.0051亩); 3.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南汾村第六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3.2457公顷(48.6855亩),其中园地2.9859公顷(44.7885亩)、其他农用地0.2598公顷(3.8970亩); 4.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南汾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8448公顷(12.6720亩),其中园地0.4273公顷(6.4095亩)、林地0.0693公顷(1.0395亩)、草地0.0611公顷(0.9165亩)、其他农用地0.2871公顷(4.3065亩); 5.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南汾村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4.5267公顷(67.9005亩),其中园地0.7802公顷(11.7030亩)、林地3.5289公顷(52.9335亩)、其他农用地0.2176公顷(3.2640亩); 6.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南汾村第七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5578公顷(23.3670亩),其中耕地1.0125公顷(15.1875亩)、园地0.2613公顷(3.9195亩)、林地0.0083公顷(0.1245亩)、草地0.0103公顷(0.1545亩)、其他农用地0.2645公顷(3.9675亩)、建设用地0.0009公顷(0.0135亩); 7.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南汾村第四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6003公顷(9.0045亩),其中园地0.3017公顷(4.5255亩)、林地0.2873公顷(4.3095亩)、其他农用地0.0113公顷(0.1695亩); 8.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南汾村第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5530公顷(23.2950亩),其中园地0.1316公顷(1.9740亩)、林地1.4213公顷(21.3195亩)、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0.0015亩); 9.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西河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3102公顷(4.6530亩),其中园地0.1023公顷(1.5345亩)、林地0.2079公顷(3.1185亩); 10.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西河村桥余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8855公顷(13.2825亩),其中园地0.2046公顷(3.0690亩)、林地0.6809公顷(10.2135亩); 11.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西河村西门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4180公顷(6.2700亩),其中园地0.4048公顷(6.0720亩)、其他农用地0.0132公顷(0.1980亩); 12.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西河村桥吴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2.0545公顷(30.8175亩),其中园地1.1655公顷(17.4825亩)、林10.6616公顷(9.9240亩)、其他农用地0.2274公顷(3.4110亩); 13.拟征收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新湖村桂青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5333公顷(22.9995亩),其中林地1.2293公顷(18.4395亩)、其他农用地0.3040公顷(4.5600亩); 14.拟征收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新湖村东加冲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2.6010公顷(39.0150亩),其中耕地0.2524公顷(3.7860亩)、林地2.1552公顷(32.3280亩)、草地0.0341公顷(0.5115亩)、建设用地0.1593公顷(2.3895亩); 15.拟征收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新湖村三联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2372公顷(3.5580亩),其中耕地0.1174公顷(1.7610亩)、林地0.0583公顷(0.8745亩)、其他农用地0.0615公顷(0.9225亩); 16.拟征收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新湖村湖田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4.5197公顷(67.7955亩),其中耕地1.7299公顷(25.9485亩)、园地0.9484公顷(14.2260亩)、林地0.7482公顷(11.2230亩)、草地0.8919公顷(13.3785亩)、其他农用地0.1983公顷(2.9745亩)、建设用地0.0030公顷(0.0450亩); 17.拟征收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品清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集体土地5.7504公顷(86.2560亩),其中园地1.5909公顷(23.8635亩)、林地3.2886公顷(49.3290亩)、草地0.2174公顷(3.2610亩)、其他农用地0.5738公顷(8.6070亩)、未利用地0.0797公顷(1.1955亩); 18.拟征收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石村大园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2.2714公顷(34.0710亩),其中耕地0.2503公顷(3.7545亩)、园地0.9836公顷(14.7540亩)、林地0.9119公顷(13.6785亩)、草地0.0782公顷(1.1730亩)、其他农用地0.0256公顷(0.3840亩)、建设用地0.0218公顷(0.3270亩); 19.拟征收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石村崎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8963公顷(28.4445亩),其中园地1.4961公顷(22.4415亩)、林地0.4002公顷(6.003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农用地(含耕地、园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36.600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36.6000万元/公顷、林地16.47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4.64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农用地(含耕地、园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55.050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55.0500万元/公顷、林地24.77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2.0200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汕府办〔2018〕23号)的规定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汕府办〔2018〕2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9〕8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691.4200万元/公顷-1443.5300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6300.0644万元。
表1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计算表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市区府办〔2021〕13号)文件规定及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拟对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建设项目(汕尾市城区段)用地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该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户数为422户,征地总面积为551.454亩,按我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1万元/亩)的33%的比例计提,需计提征地社保费用1111.8967万元,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七、其他事项 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一)公告时间: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5月14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14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pdf 附件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附件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jpg 来源:汕尾热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