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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海丰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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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6 10: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海丰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海丰县梅陇镇水踏村新寮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汕尾110千伏南山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原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原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有关规定精神,海丰县自然资源局、海丰县财政局、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海丰县梅陇镇水踏村新寮经济合作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共0.4611公顷(用地红线范围见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地类为:海丰县梅陇镇水踏村新寮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4611公顷,其中农用地0.4611公顷(其中园地0.4611公顷)。(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汕尾110千伏南山输变电工程项目,按规划拟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综合补偿费用为: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79.7500万元/公顷。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承包户协商确定。   


五、社会保障和其他安置方式   

1.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 号)及汕尾市有关规定,此次征地项目被征收土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具体金额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提的征地社保费用为准。   

2.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选择留用地采取折算成货币补偿落实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留用地面积乘以所在地的费用标准折算成货币补偿(480万元/公顷)。   

3.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拟采取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①货币安置。由被征地村委会向农民发放安置补助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②通过劳动力就业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六、补偿登记、异议反馈等其他   

公告期限: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2月5日。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相关权利人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海丰县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向海丰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地址: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与铜钱山路口交汇处,联系人:黄镜贤,电话:0660-662194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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