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2〕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海丰县**服装厂经营者,住海丰县**镇**出租屋(户籍所在地:海丰县**镇**村委**村**号)。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相对不起诉。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1年12月3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某注册经营海丰县**服装厂,2020年5月至12月份期间拖欠25名工人工资共约10万元。工人于2021年2月开始陆续向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8月11日向海丰县**服装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该厂于2021年8月13日前结清所拖欠工人的工资,但被告人黄某某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内没有付还上述工人工资。2021年12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汕头市潮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家属支付其中24名工人工资,并取得24名工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拖欠25名工人工资约10万元,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家属支付其中24名工人工资,并取得24名工人谅解,均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青 检察官助理 林瑞鹏 2022年4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海丰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