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陆丰公安保持凌厉攻势 结合“1+N”“鹰击”专项打击整治行动 持续重拳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 再添战果 抓获8名违法犯罪嫌疑人 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精准发力
重拳打击断卡
为深入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斩断犯罪条链,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立足职能,主动出击、密切协同,连日来联合河西、北堤、南塘、瀛南、城南抓获8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手机卡、某信、某付宝支付账号非法出售、出借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用以取现、“跑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目前,违法人员陈某帆、木某、呷某等3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各处罚款一万元,黄某陆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五千元。犯罪嫌疑人陈某展、陈某云、詹某福、杜某军等4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反诈宣传 “线上+线下” 市公安局结合辖区实际,因地制宜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反诈宣传,通过“平安陆丰”公众号、微博号、南方+、法治号等新媒体宣传非法买卖“两卡”的危害和后果,同时,派出所走进辖区企业、工地、农村,向群众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宣传,并指导群众下载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
碣南派出所反诈宣传警力走进企业、村居 向群众讲解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拒绝跑分
不做犯罪分子的“替罪羊”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平安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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