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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叶某、邓某、蔡某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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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6 10: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民网-客服 于 2023-6-6 10:27 编辑

近期,海丰公安紧紧围绕“1+N”“鹰击”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深入推进社会面治安巡防管控“四个一”体系建设,聚焦民生小案,对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侵财型犯罪持续亮剑,以高效的打击效能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近日,海丰公安陶河派出所快速破获一起电线失窃案,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2023年6月1日,海丰公安陶河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其存放在陶河镇雅卿村委寨内村仓库内的废旧铜芯电线(价值1万多元)被盗。


接报后,陶河派出所落实“打早打小、快侦快破”工作机制,联合县局刑侦大队展开侦查研判,快速锁定嫌疑人身份。6月3日,该所精准出击,在城区公安新港派出所的协助下,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叶某鸿(男,23岁,红海湾人)、邓某建(男,25岁,城区人),缴获作案车辆小汽车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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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叶某鸿、邓某建二人供述了其于5月29日凌晨在陶河镇雅卿村委寨内村,通过锯破窗户防盗网,两次进入仓库内盗窃废旧铜芯电线的犯罪事实。经扩线侦查,6月4日,在汕尾市城区抓获涉嫌销赃的犯罪嫌疑人蔡某培(男,32岁,陆丰市人),现场缴获部分被盗铜芯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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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以上3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普法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平安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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