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2〕434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现象,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和粮食安全观念,严格实行国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一)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二)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一不得、四严禁”,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三)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城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城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整治,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要严格落实一般耕地“六不得一严控”:一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二是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三是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四是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五是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六是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七是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三、严格控制和规范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对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种植苗圃、树木、果园、草皮、挖塘养鱼、发展养殖业以及其他种养殖农业设施的,必须有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林地、草地、园地复垦成的耕地。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占用一般耕地且按照设施农用地备案的相关规定申请备案,确保全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
四、违法违规用地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城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党员干部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律追究党政纪责任。
五、违法违规用地自行整改的期限凡在我区辖区范围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以及其他破坏耕地行为、违反“一不得、四严禁”“六不得一严控”规定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恢复耕种。逾期不整改的,我区有关部门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动态巡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治,对违反耕地保护有关规定进行非农建设、绿化造林及其他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各镇(街道)将依法打击、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3日
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