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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汕尾市城区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叶朝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汕尾市纪委监委对政协汕尾市城区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叶朝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叶朝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私车公养;组织观念淡薄,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自我放纵,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私欲膨胀,把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和项目实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叶朝阳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汕尾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汕尾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叶朝阳开除党籍处分;由汕尾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叶朝阳简历
叶朝阳,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广东海丰人,在职大专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汕尾市城区新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汕尾市城区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汕尾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区委农办主任、区扶贫办主任、区乡村振兴局局长;政协汕尾市城区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汕纪宣)
来源:汕尾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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