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内的消防设施是火灾发生时 供人员早期灭火使用 是在火灾中起到“灭早、灭小”关键设施 消防设施被停用、损坏 会带来 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接下来随小编看看近期案例吧! ⬇⬇⬇ 案例一 近日,陆丰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陆丰市甲子某保健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喷淋泵电源关闭,出水口阀门被关闭,导致喷淋管网没水,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罚款。
案例二
近日,陆丰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陆丰市某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以下问题:1、喷淋泵电源开关被关闭,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消防控制室未安排人员值班,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罚款。
案例三 近日,陆丰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陆丰市某音乐茶座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第二、三层疏散通道4具疏散指示标志灯未通电,存在擅自停用消防器材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罚款。
罚款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保障你我消防安全 来源:汕尾消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