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 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 近期,陆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三中队联合瀛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某公寓经营者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且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并造成了不良后果。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陆丰市公安局持续加大对旅馆业、娱乐场所的清查和监管力度,多种方式对社会大众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发生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住宿场所,一律开展“一案双罚”,对不落实有关制度要求、放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依法严厉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公安部《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陆丰市公安局依法对该公寓予以取缔并处罚款5万元,对公寓经营者处行政拘留及罚款。
下一步,陆丰公安将持续加大日常检查监督力度,严格督促旅馆业贯彻落实“五必须”要求,不断强化未成年人住宿安全保护措施,最大限度预防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在旅馆发生,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 律 条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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