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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汕尾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户外商业广告合规发布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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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1 09: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示

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广告主:

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户外商业广告发布行为提示如下:

一、导向要正确

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1、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2、禁止通过恶搞经典、歪曲历史以及利用群众热议事件“蹭热点”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等作为炒作噱头进行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商业广告宣传行为。

3、禁止宣扬含有恐怖主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商业广告宣传行为。

4、禁止发布含有宗教极端思想和赌博、迷信、恐怖、暴力以及淫秽、色情内容的商业广告宣传行为。

二、宣传要真实

1、商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2、商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对商品或服务作片面的宣传或对比,不得以歧义性语言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不得将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结论作为普遍性结论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

三、内容要审核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查验广告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审查广告整体效果。

1、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广告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2、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3、发布招商投资广告,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的保证性承诺,并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4、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包括普通食品等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5、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含有说明治愈率、有效率,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

6、发布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内容,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7、禁止户外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以及法律法规禁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其他户外广告。

8、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9、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10、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全市各广告经营主体及广告主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户外商业广告活动,自觉履行广告发布主体责任,健全广告发布审查机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如有相关违法广告线索,请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ND——
消息来源:广告科

审核:刘荣钗

编辑:市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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