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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杨某造谣“杀人”,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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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1 11: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击整治网络谣言】海丰公安快速查处一起网络谣言案件

为维护良好网络舆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海丰公安按照“净网2024”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快速查处一起编造网络谣言案件,行政拘留一人。


2024年3月19日,海丰公安网警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网民杨某在某平台上发布其“杀人”的信息。经警方核查确认,当日凌晨1时,杨某与工友董某酒后在可塘镇政府附近一工地上,为博取互联网流量,故意摆拍其与工友董某嬉闹时按压董某头部的照片,并配文发至网上,编造其“杀人”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杨某已被海丰公安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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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请广大网民文明上网,抵制不当言论、恶意攻击等不良信息,不轻信、不转发来源不明的信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和谐网络环境。


警方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平安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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