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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周某晓、王某森,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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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2 14:2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群众利益无小事,小案件牵动大民生。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始终紧盯小案线索不放,聚焦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多发性侵财类违法犯罪,精准打击,快速破案,全力保护群众财产安全。近日,分局成功破获一起摩托车盗窃案,抓获违法人员2名,追回涉案摩托车1辆,快速打掉一盗销链条。


3月19日9时,分局香洲派出所接到一群众报案称其摩托车被盗。接报后,分局刑侦大队、打击专业队立即联合香洲派出所开展侦查工作,经过调取视频监控、排查走访,办案民警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晓有重大作案嫌疑。掌握相关信息后,办案民警迅速出击,经蹲守布控,于3月19日17时在市城区祯祥路附近成功抓获涉盗窃违法人员周某晓(男,39岁,汕尾市城区人)。


为尽快帮群众追回损失,办案民警深挖扩线,在市城区红海大道某电动车店抓获涉嫌收购被盗摩托车违法人员王某森(男,52岁,汕尾市城区人),追回涉案摩托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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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违法人员周某晓、王某森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警方提醒

●广大车主停放摩托车或电动车时,切记要上好防盗锁后再离开。同时,尽量把车辆停放在有专人看管、光线充足或有监控视频的位置。

●如车辆被盗,请第一时间拨打110,尽可能向警方提供被盗车辆的详细信息。此外,广大群众发现有人销售来历不明的摩托车或电动车时,要迅速向110举报。

●盗窃是违法犯罪,明知是赃物还收购同样是违法犯罪,千万不要天真地认为只要不是自己偷的就不算违法,收购赃物也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平安汕尾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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