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春季火灾高发期,尤其是春耕、清明节临近,焚烧秸秆、祭祀扫墓用火等极易引发火灾,为坚决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森林宝贵资源,陆丰市公安局进一步强化春季防火宣传,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查处打击力度。近日,陆丰公安查处1起野外违规用火案件,抓获违法人员1名。
3月21日,陆丰市公安局上英派出所联合上英镇政府开展清明防灭火巡查工作期间,发现辖区内一村荒地发生火情。经查实,村民庄某雄(男,54岁,上英镇人)在扫墓期间违规用火引起。目前,违法行为人庄某雄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清明临近,请广大群众遵守消防安全和火灾防控规定,不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在祭扫过程中不使用明火、不吸烟、不燃香点烛、不焚烧纸钱,严防火灾事故,陆丰公安将持续强化野外违规用火巡查管控力度,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
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 陆丰公安提醒大家 务必做到森林防火“十不要”
1 不要携带火种进山 2 不要在林区吸烟、用火把照明 3 不要在林区内狩猎或放火驱赶动物; 4 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 5 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 6 不要烧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 7 不要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8 不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救援; 9 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10 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平安陆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