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森林特别防护期以来,绝大多数群众自觉遵守禁火规定,做到“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但仍有少数人在祭祖扫墓时焚香烧纸,致使我县公平、陶河、可塘、梅陇等地相继发生山火,森林防火形势依然严峻。海丰县公安机关坚决执行《海丰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对山林火灾案件快侦快破、快查快处,依法严惩山火肇事者。截至目前,已有10名人员违反《禁火令》,被我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3月26日,可塘派出所迅速查获引发山火的仓前村村民林某顺(男,64岁)。经审讯,违法行为人林某顺对其在扫墓祭祖时点燃蜡烛、香引发山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3月27日,梅陇派出所将扫墓违规用火的水口村村民高某锡(男,55岁)传唤至派出所。经审讯,违法行为人高某锡对其在梅陇镇水口村马仔池山扫墓时引燃香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3月27日,梅陇派出所将扫墓违规用火的水口村村民高某快(男,64岁)传唤至派出所。经审讯,违法行为人高某快对其在梅陇镇水口村马仔池山扫墓时引燃香烛、鞭炮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三人在明知政府发布禁火令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山林区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当前是森林防火的重要时期,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火令》,增强森林防火意识,做到“上山不带火”,共同践行“文明祭扫 绿色清明”新理念。海丰警方将加大违规野外用火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引发森林火灾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守牢绿水青山,捍卫绿美海丰生态建设成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平安海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