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心无挂碍 于 2024-5-13 09:32 编辑
老矮因为母亲生病了,时不时回去农村老家,在老家生活一段时间,感慨万分。给他的第一印象,就是老家太静了,乡村静悄悄的,既少人烟,也难听到鸡鸣犬吠声音。大概是年轻人外出谋生了,不少老人相继去世了。第二个印象,乡村周边到处都是房子。农村老人家说的,建了那么多房子,没人住,都给狗拉屎。
纳闷的是,房子这么多,住也住不完,租也租不出,空置率超级高,没有任何经济价值,更是毁坏了农田,破坏了生态,青山绿水都给水泥钢筋代替了。到处都是一栋栋高楼,农村不像是农村,城市又不像是城市。因为没有规划,农民源自本性的劣根性就暴露无遗:有钱的圈地,比过去的地主还要像是地主,没钱的也想买多几间地,觉得买到就是赚到。各村都各自为政,建得乱七八糟,横七竖八的。
本来,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进行审批。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的标准和规范要求以及规划管理的实施细则。乡(镇)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并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新申请宅基地自建房规划许可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规划许可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许可,依据国家及我省“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承诺制改革要求,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向乡(镇)政府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符合市、县级政府有关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新批准宅基地自建房竣工后,及时向乡(镇)政府申请验收。
虽然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农村,好像都是形同虚设,特别是在21世纪开始十几年,农村暴增了很多自建房。但城镇化建设却没有同步跟上,农村的基础设施还很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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