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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海湾] 这3家商户使用“鬼称”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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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2 10: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海湾区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使用“鬼秤”短斤少两欺骗消费者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深入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行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2023年3月10日下午,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在检查汕尾红海湾某海鲜排档时发现1台电子秤用1kg的砝码测试,电子秤表显为2.50,用500g的砝码测试,电子秤表显为1.20。该电子秤无强制检定标志,经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检定结论为“Ⅲ级不合格”。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涉案电子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2023年12月15日下午,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收到群众举报,汕尾红海湾东洲某酒楼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检查中发现1台电子秤标签无定期检验合格标示,经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检定结论为“Ⅲ级不合格”。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涉案电子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3.2024年4月5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在检查汕尾红海湾遮浪某海鲜市场档口中发现1台电子秤无铅封,能通过按秤上的按键“6、8”“保留”进入程序随意改变秤的重量。经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涉案电子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红海湾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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