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的公告
为指导各地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有关部署,市消防救援支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查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业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以下两种: (二)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平台”自主录入,但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从业人员。 (三)以“分公司”“驻汕办事处”等作为机构主体,本身未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相关资质,却已实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从业人员。
二、检查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对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相关要求,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载明“消防技术服务、检测、维保、评估”等内容; 2.工作场所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3.执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以及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4.设备配备的种类、数量及校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自2023年1月以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服务项目,重点检查内容: 1.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是否在“平台”中录入生效; 2.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与“平台”录入人员是否一致; 3.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4.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经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是否发挥应有作用; 5.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6.是否冒用其他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7.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8.是否盗用或离职后仍使用原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操作员的资质; 9.是否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10.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11.是否盗用或离职后仍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操作员的资质 1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13.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 14.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机构印章。 15.是否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16.从事挂牌整治火灾隐患重点火灾高风险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第三方整治或验收评估机构,除以上15点外,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整治或验收过程弄虚作假;(2)现场与评估报告严重不符;(3)第三方整治服务机构与第三方验收评估机构实为同一经营主体。
(三)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建立“逢查必检证书”制度,结合日常“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工作,核查消防技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情况;核查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重点检查: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四)“平台”的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在“平台”中如实自主录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所有技术服务项目及书面结论文件。
三、检查阶段和方式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8日前)。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要成立本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工作专班,组织本单位消防监督执法干部召开专项检查动员部署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要组织在本辖区从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一次集中约谈,讲清本次专项检查的目的、依据、内容、要求,并发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6月30日前将从业信息、2023年1月以来的服务项目按要求录入“平台”,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广泛宣传,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社会单位告知专项检查的有关内容,公告举报投诉途径,广泛争取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
(二)全面摸底自查自纠阶段(时间6月28日至7月15日)。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应通过“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大数据平台”提取在当地注册和执业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通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排摸,在去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完善机构名册,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台账。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XF1157)等法律、政策、标准,做好专项检查标准的对内对外宣传,按照《汕尾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细则》、《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和人员社保核查方法指引》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三)集中检查阶段(7月16日至10月31日)。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在本阶段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集中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同步检查为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确保完成不低于本辖区重点单位数量10%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核查量。同时,对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核查注册消防师和消防设施操作员资质真伪,依法检查机构和人员的从业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通报曝光和警示震慑。在对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的同时,在“平台”上实施积分制管理。并组织新闻媒体、联动信用中国,进行公示与曝光。 (四)巩固提升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要深刻剖析本辖区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的问题,制作典型案例,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建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的长效机制。在今后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将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石油化工企业等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保、检查情况以及进行火灾高风险区域隐患重点地区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治、验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必查内容。 (五)交叉互查阶段(11月15日至11月30日)。市消防救援支队将抽调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业务骨干成立交叉互查工作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采取网上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大队集中检查情况进行交叉互查。
四、工作措施
(一)重点打击突出违法问题。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实地核查“平台”登记信息和实际从业情况是否一致,到现场执业的人员是否是登记人员,是否存在证件造假、证件出借、人员挂靠等问题。重点查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服务活动、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不按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业等突出违法行为。
(二)完善跨区域案件办理。发现从业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从业条件注册地消防救援机构立案查处,发现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立案查处。发现跨市、跨省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支队防火监督科。
(三)开展部门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合作机制,运用地方信用平台加强信用监管,按消防领域信用管理规定及时向本地信用平台推送相关消防技术服务失信信息,推动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行刑衔接办案。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从业人员在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涉嫌危险作业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在资格证件核查中,发现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对消防技术服务从业行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营造良好的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形成社会共治共管的良好氛围。广大市民可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通过微信客户端搜索“广东消防违法举报”官方微信小程序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汕尾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6月26日
END
来源:汕尾消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