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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关于加强这些药品管理的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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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提醒告诫函

汕尾市各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54号)、《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4〕16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粤药监办药二〔2024〕132号)精神,自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包括盐、单方制剂)、纳呋拉啡(包括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氯卡色林(包括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咪达唑仑原料药(包括盐、异构体)和注射剂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并对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根据国家、省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向全市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药品经营企业应严格履行经营环节主体责任

在药品经营环节,自《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原有库存登记造册,药品零售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向所在县区级市场监管局报告,批发、连锁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库存药品按规定售完为止。不具备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咪达唑仑注射液,原有库存产品按原渠道退回。


二、各级医疗机构等药品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使用环节主体责任

自2024年7月1日起,各药品使用单位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购买、储存和使用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咪达唑仑注射液。并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药品追溯信息。研制、购买、邮寄、运输和进出口右美沙芬、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药品管理要求。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工作实际,持续加强对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管,组织开展精神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对原有库存右美沙芬等药品不如实登记造册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将从严从重查处,严防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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