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公安局关于陆丰市陆城范围禁止鸣喇叭的通告
为减少交通噪声污染,改善和保护生活环境,营造安定和谐的人居环境,助推我市创建广东省县级文明城市,进一步提升我市交通安全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21年6月16日起,在陆丰市陆城范围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特通告如下:
一、以下所属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机动车(包含摩托车、电动两轮车)鸣喇叭。 (一)陆丰市区区域:东至陆丰市陆城东埔大道及向南的延伸线,南至新324国道路段,西至螺河沿河东岸线,北至沈海高速公路南侧滴水线以内的范围区域内(含所有主次干道、支路、胡同里巷及单位、住宅小区内)均属禁鸣喇叭范围内。
(二)陆城及周边范围内国、省道路段: 1.老324国道:城东镇上陈圆盘路口至老324国道与228国道交汇路口(东海大道路口)路段; 2.228国道:228国道与新324国道路段交汇路口至228国道与134县道交汇路口路段; 3.240省道:东海镇零公里路口至河东镇高田村路口路段。 以上三个路段均属禁鸣喇叭范围路段。
二、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应急救援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按规定慎用喇叭和警报器,非紧急任务在上述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不得使用喇叭和警报器。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四、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在非禁鸣区域、路段尽量减少使用喇叭,禁止长鸣喇叭,严禁使用气喇叭,最大限度减少交通噪音污染,规范、文明、安全行车。共同为陆丰市创建广东省县级文明城市、提升陆丰城市环境生活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五、本通告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陆丰市公安局 2021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