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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交通肇事逃逸,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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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2 16: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该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

但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

选择铤而走险,一“逃”了之

殊不知,法网恢恢

肇事逃逸将面临

更加严重的处罚

现将汕尾本地相关案例曝光如下

请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


曝光台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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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5日20时47分,庄某(未成年人)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沿陆丰市东海街道桥西路自北向南方向行驶,途中超车时车辆越过中心实线,碰撞对向行驶由陈某醉酒后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陈某倒地过程中,碰撞与其同向行驶由黄某培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欧某),造成庄某、黄某、陈某(重伤)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黄某培驾车(搭载欧某)逃逸,经公安机关侦查最终确定黄某培的身份,并于2024年6月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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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因本起事故系由黄某培、庄某和陈某三方的过错共同导致发生的,黄某培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有证据证明庄某和陈某均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第一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黄某培和庄某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对黄某培无证驾驶、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未佩戴头盔、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8200元、行政拘留20天的处罚,并进一步追究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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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02时43分,陈某酒后驾驶粤NJ***6号小型轿车,沿陆丰市东海镇运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运河北路与东海大道交叉口通过路口时,与沿东海大道由北向南通过路口由林某驾驶的粤L0***K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陈某驾车逃逸。26日当天上午陈某到案,并抽取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达到醉驾标准。


交警部门根据获取的证据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陈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通过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不按黄灯警示安全通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导成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无证据证明林某存在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第一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陈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对陈某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并进一步追究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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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3日01时10分,童某驾驶苏ED***8号重型厢式货车从揭阳市普宁方向往海丰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228国道5659KM+600M北侧(海丰县城东镇路段)处,车辆停放在路面时被陈某酒后驾驶的悬挂粤NN***6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尾部,造成陈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童某驾车逃逸,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童某的身份后传唤,童某于6月5日到案。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童某驾驶苏ED***8号重型厢式货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是导致此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陈某没有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醉酒后驾驶没有合法手续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没有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此交通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鉴于当事人双方交通违法行为在此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程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童某承担此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此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对童某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行政拘留12天的处罚,同时对陈某醉驾、准驾不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有关用词的含义

1.“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正确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帮助。


肇事逃逸的后果

01

将承担责任认定上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在一些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中,肇事驾驶人可能只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但如果因为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肇事驾驶人就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02

行政及刑事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规定,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6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03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逃逸后罪责加重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04

自己承担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由车主自行掏腰包。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切莫心存侥幸肇事逃逸,

否则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来源:汕尾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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