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告
罪犯蔡莹洛,男,汉族,1988年6月17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农民。2015年9月至同年11月,李俊鹏与林和益多次在广东省深圳市共谋从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走私、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至境外。其间,李俊鹏回陆丰市甲子镇找郑黄创、郑森及罪犯蔡莹洛共同商谈毒品交易,商定李俊鹏以每干克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向郑森、蔡莹洛购买甲基苯丙胺1100千克,李预付定金1000万元,余款待买方收货付款后结清,毒品由郑森、蔡莹洛负责运至陆丰市甲西镇新寨码头(即“壳场”码头)交付李俊鹏。12月,李俊鹏分两次将定金港币800万元交给郑森和蔡莹洛。
蔡莹洛收到定金后负责购买制毒原料,并制造甲基苯丙胺。12月22日前的一天凌晨,蔡莹洛和郑森将甲基苯丙胺900千克运到甲西镇新寨码头,毒品被搬上李俊鹏的父亲雇请的渔船上。当天,船载甲基苯丙胺900千克运至公海海域交付给买方。后李俊鹏到郑森家中将余款付给郑森和蔡莹洛。
2016年1月初,林和益和李俊鹏在深圳市再次商议走私毒品后,李俊鹏遂与郑黄创、郑森、蔡莹洛商定购买甲基苯丙胺2000千克,约定交易价格为每千克人民币1.8万元,由郑森和蔡莹洛负责将毒品运至甲西镇新寨码头交付给李俊鹏,李预付郑、蔡定金人民币2000万元,余款待买方收货付款后结清。
之后,李俊鹏在深圳市收到林和益定金港币1700万元,李俊鹏把该款(部分兑换成人民币)带回陆丰市交给郑森和蔡莹洛。其间,蔡莹洛、郑森无法按期制成交易的毒品数量,李俊鹏向李宝引购买甲基苯丙胺600千克。蔡莹洛和郑森在制毒过程中因制毒地点泄露,故找李宝引合伙制造余下的甲基苯丙胺1400千克,由李将毒品半成品载到其承租的位于惠来县鳌江镇鸟坑的养殖场,继续加工为成品甲基苯丙胺,并运回陆丰市甲子镇。
同年1月底和2月初,蔡莹洛、李宝引将甲基苯丙胺运至甲西镇新寨码头,由李陆等人将上述甲基苯丙胺搬至李文员停泊在甲子港内的粤陆渔28683号渔船,李文员组织人员在该渔船上接应并将甲基苯丙胺藏入暗舱。2月18日,公安人员从该船中查获甲基苯丙胺80袋(箱),共计2000.84千克。
本案经本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罪犯蔡莹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对罪犯蔡莹洛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此布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