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全市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根据国家四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的规定,2024年11月1日后市场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将不予办理登记上牌。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公安机关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以及汕尾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将严格规范全市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按照规定在公安交警部门登记申领并规范安装车辆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四轮电动车,禁止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上道路行驶的三年临时牌到期违标电动车,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二、电动车上道路应当悬挂相应车辆号牌,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摩托车和四轮电动车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驾驶人及乘载人应佩戴安全头盔。
四、严禁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四轮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超员、非法改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本通告从2024年11月1日施行。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