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市城区一男子漠视禁燃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行政处罚!
烟花虽美,安全更贵 燃放烟花爆竹 一定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但是!总有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近日 汕尾城区公安 依法查处一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员
案 例 11月17日,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打击专业队、香洲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市城区香江大道周边某烧烤场有一名男子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随即,民警立即上前责令其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将其带回派出所。经询问,违法人员王某雄(男,46岁,汕尾城区人)对其违规燃放烟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违法人员王某雄给予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平安汕尾城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