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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曝光!这59人被吊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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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0 16: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安全警示教育工作,有效治理人、车、路、企交通安全隐患,全面稳定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提高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文明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汕尾交警 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现将不文明交通违法车辆、高风险运输企业、典型事故案例、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名单予以曝光,请各位驾驶人谨慎驾驶、安全出行。


不文明交通违法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出行的法规意识和文明意识,从思想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促进全社会共同营造礼让平安的道路交通环境,汕尾交警每月将针对机动车乱停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分心驾驶四类不文明交通违法突出的车辆进行曝光, 以下曝光十月份违停次数最多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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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运输企业

为加强重点运输企业交通安全源头治理,防范化解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对我市高风险重点运输企业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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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运输企业是指道路运输企业名下机动车存在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车辆、3条及以上违法和违法总量较高、有责或死亡事故等情形;企业备案驾驶人存在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驾驶证超过12分、酒驾醉驾等高危违法行为的企业。这类企业在从事交通运输工作中存在易发高发交通事故的风险隐患。

典型事故案例

俗话说“距离产生美”,恰当的距离才够安全,与前车保持合理车距,并做好充分的刹车预判,是避免紧急刹车,远离追尾事故的关键所在。货车质量大惯性大,导致其行车稳定性较差,遇到紧急情况后,很难急停,广大货车驾驶员,要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做到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杜绝疲劳驾驶、分心驾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从“根源”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汕尾交警现曝光一起高速公路上货车未保持安全行驶距离引发事故的案例,希望广大货车驾驶员引以为戒。

​      

2024年08月29日15日40分许,张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T***9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沈海高速向西行驶至汕尾路段2745公里处时,遇前方车辆缓行,张某刹车不及致车辆碰撞前方粤BC***52、粤RT***S小型客车尾部,事故导致三方车辆受损,所幸两部小客车上的5名驾乘人员均系好安全带,仅轻微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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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驾乘人员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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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10月份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人员

汕尾交警对10月份因醉酒驾驶、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等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59名驾驶人进行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牢记交通安全,守法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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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汕尾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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