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称重计量“缺斤短两”、电动自行车及电池、食品、劣质燃气灶具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铁拳”出击,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海丰县附城联河***凉茶店案 2024年6月6日,根据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GZ2404220040***)、《检验报告》(№:GZ2404220040***),海丰县附城联河***凉茶店(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廿十四味凉茶(加工日期:2024年5月16日)、感冒茶(加工日期:2024年5月16日),经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麻黄碱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麻黄碱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构成了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海丰县海城***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8月16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海丰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依法对位于海丰县海城镇北门社区北门二巷电器街***号的海丰县海城***车行(经营者:***)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销售的一部“台邦”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314Z、商标:台邦、车架号:280122315009***、制造商:江门市华龙台邦摩托车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其鞍座长度为57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的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并加装了车架靠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现场经报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台邦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314Z、商标:台邦、车架号:280122315009***、制造商:江门市华龙台邦摩托车有限公司)一部进行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为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报局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314Z、商标:台邦、车架号:280122315009***、制造商:江门市华龙台邦摩托车有限公司)一部;2.处罚款1500元。
三、海丰县城东***电器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2024年7月3日,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NO:4400240602901081R24-SZ0***),海丰县城东***电器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生产单位名称: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月13日,规格型号:JZY-23BA),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样本所检的“热负荷”、“干烟气中CO浓度(室内型)”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为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县局主管领导批准,于2024年7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在扣家用燃气灶(生产单位名称: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月13日,规格型号:JZY-23BA)一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20.00元;3、罚款人民币5500.00元。
四、海丰县海城***水产品购销部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电子秤案 2024年4月2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丰县海城人民西市场南***栋***号由***经营的海丰县海城***水产品购销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水产品店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电子秤(型号:ACS-30kg,制造厂:***衡器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60252、060317、060319)三台未进行强制检定、其中一台电子秤(型号:ACS-30kg,制造厂:***衡器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60319)贴有不合格标识,该水产品店涉嫌使用不合格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电子秤。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子秤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为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县局主管领导批准由执法大队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电子秤(型号:ACS-30kg,制造厂:***衡器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60252、060317、060319)三台;2、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3、罚款15250元。
五、海丰县海城***小吃店经营添加非食用原料的食品案 2024年7月29日,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汕市监交办﹝2024﹞14号),海丰县海城***小吃店经营的“高潭粽”经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依据GB 5009.27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硼酸的测定》检验,检验结果为:检测项目:硼酸,单位:mg/kg,检测方法:GB 5009.275-2016,检测结果:263mg/kg,硼酸在2008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名单中,属于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024年8月8日经报县局主管领导批准,对海丰县海城***小吃店(经营者:***)涉嫌经营添加非食用原料的食品予以立案调查。鉴于硼酸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丰县海城***小吃店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海丰)置业有限公司在其销售中心大堂内的洽谈桌面上摆放标示“风水好”等字样的广告宣传展示桌牌案 根据县委办移送的线索,2024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丰县附城镇市民广场***招商中心一楼***区的***(海丰)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销售中心大堂内的洽谈桌面上摆放了标示“风水好”等字样的广告宣传展示桌牌,且在销售中心内设置的有奖销售活动,未公布参与条件方式、奖品种类数量等相关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县局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其销售中心大堂内的洽谈桌面上摆放标示“风水好”等字样的广告宣传展示桌牌,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3万元。
来源: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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