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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分手后被前任骚扰?陆丰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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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分手后被前任纠缠不断,电话骚扰、言语侮辱、人身攻击等行为,导致身心俱疲,生活质量大幅下降,甚至无法正常工作,这种情况如何快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呢?陆丰市人民法院近期一起案例给出了答案。


周某与肖某原本系情侣关系,但因性格不合多次吵架甚至动手打架到派出所调解,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束彼此行为,但未能维持多久。双方分手后,肖某仍长期纠缠,多次出言不逊,抹黑周某名誉,并多次到周某家中闹事,路上尾随,甚至动手攻击,给周某造成极大的心理阴影,故周某于2024年12月3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权禁令。


陆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周某的报警记录、监控视频、派出所出具的协议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肖某长期骚扰及行为攻击的事实,在公安介入处理后,仍未能停止有关行为。肖某正在实施的行为已侵害周某的人格权,严重影响周某的正常生活,不及时制止将可能使周某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周某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权禁令的法定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法院于2024年12月5日依法裁定禁止肖某对周某实施暴力、威胁、恐吓、骚扰、跟踪,禁止接触周某、接近周某住所、发布有关周某的私密信息、禁止侮辱、诽谤、诋毁周某名誉、荣誉。


近日,承办法官钟锦才对周某进行电话回访,周某表示禁令发出之后肖某已停止侵权行为,效果立竿见影,生活终于回归平静,并对法院的工作给予十分的肯定。


法官说法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是民法典新确立的制度,是指当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若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在此情形下,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颁发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侵权行为。与以往的人格权保护方式侧重于事后救济不同,人格权侵权禁令可以对抗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其目的与预设功能在于迅速实现人格权的紧急救济和预防性救济,贯彻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相较于诉讼程序,人格权侵权禁令的审查判断更加强调速度和效率,本案中周某于2024年12月3日提出申请,法院于2024年12月5日依法发出人格权侵权禁令,以高效的办案速度回应群众诉求,制止后续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且不同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权禁令不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家庭关系,只要有能够证实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的违法行为,且不及时制止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权禁令,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之间的相处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作出合理合法的人格权侵权禁令的裁定,依托法院裁定的强制力,被申请人若违反禁令内容,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法律责任,真正实现防患于未然。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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