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期间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活跃节日气氛,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结合市城区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建成区内,非建成区内的蓝色海湾人工沙滩、保利金町湾沙滩和汕尾市沙滩公园(霞洋白沙滩)(具体范围见附图,红线范围内为禁燃区)。
二、市城区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可燃区”):非建成区内除蓝色海湾人工沙滩、保利金町湾沙滩和汕尾市沙滩公园(霞洋白沙滩)以外区域(具体范围见附图,红线范围外为可燃区),可燃放时间为8时-24时,其余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为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在元旦、除夕、春节、元宵、中秋、国庆等节假日燃放烟花爆竹的意愿,经安全评估,决定在本区划定2处可限时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1.品清湖南岸碧带烟花广场;2.汕尾市沙滩公园(霞洋白沙滩)。限时燃放时间:元旦、除夕、春节、元宵、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期间的15时-23时。其余禁燃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可限时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如有更改,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将另发公告进行补充调整)。
四、“可燃区”将进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分片区规划,具体经营布点待另行发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在城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规划出台之前的过渡期,为满足广大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意愿和安全考虑,将在节假日期间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临时零售点包含可限时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内的2个),原则上全区一共不超过5个临时销售点。
五、可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种类:可燃放、销售C级、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销售A级、B级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级别以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的规定为准。
十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或因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造成火灾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以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各镇(街道)和区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城管等有关部门将依法对肇事人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建文明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海丰县县城中心区和梅陇公平镇政府所在地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销售、燃放摔炮、擦炮、拉炮、礼花弹等非法、超标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其他未标明“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品种。
三、全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禁燃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县城中心区禁燃区域是指:海城、附城、城东三镇所辖区域内,即东至经济开发区、西至科技工业园、北至三环路(含碧桂园小区)、南至三环路(含永安达、第一城、正升华府小区等)。梅陇、公平镇禁燃区域是指:镇中心区。具体界定范围,由当地镇政府确定。
四、除上述禁燃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五、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和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发布通告后,主办单位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规模实施燃放。
七、县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所在地禁燃区域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或因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以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将依法对肇事人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陆丰市人民政府
关于限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及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巩固创文创卫成果,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限制生产、经营、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和全面禁止生产、经营、储存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烟花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三、市民个人为增加节日气氛燃放烟花爆竹的,在合理时间内(上午8时至夜晚24时前)、合理区域、空旷场地进行燃放。禁止在0时至8时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和人员聚居、仓储区域和草垛、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的易燃物品密集区域、易发生火灾危险事故区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山林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饮用水保护地、文物保护单位、高铁站、输变电站、油站、气站、燃气管道等安全保护范围内燃放爆竹烟花。
五、禁止在举行“迎神”等民俗祭拜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六、单位和个人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经许可,禁止在庆典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时段、禁燃地点和禁燃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发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此告
陆丰市人民政府
二O二四年二月五日
陆河县各镇关于在镇圩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1 陆河县河田镇人民政府关于在镇区范围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城乡环境污染,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在镇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
县城建成区东至高回路—城东六路,西至螺河西路—一河两岸(内洞、圳口、布金沿线),南至高砂河—陆河大道南—河中路,北至北环路—富前路—一河两岸(宝金沿线),含五个社区和宝山村、河东村、高砂村、河北村、内洞村、圳口村、布金村、宝金村等13个村(社区)。(详见附件)
二、禁燃时间:
2025年1月21日至2月17日(腊月二十二至正月二十)
三、限燃区域:
禁燃区域以外的区域,以及禁燃区域内的三处空地(陆河大道北延中段东侧空地、孔子文化广场西侧空地、河田派出所南侧空地)实行限时燃放措施,可燃放时间为:每日上午7时至凌晨1时(除夕、正月初一延长为上午7时至凌晨2时)。
01 陆河大道北延中段东侧空地
02 孔子文化广场西侧空地
03 河田派出所南侧空地
四、上述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通告规定的,特别是在河道(螺河、高砂河)两岸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采取“零容忍”态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五、注意事项:
严禁在任何时间段内在住宅小区、高层住宅等人员居住区域、仓储区域、草垛、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等易燃物品密集区域、易发生火灾危险事故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任何时间段内在山林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输变电站、燃气管道等安全保护范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及时清除燃放垃圾,发现余火应及时进行泼水灭火处理。
六、如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七、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八、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0660-5513011。
九、本通告自2025年1月21日起施行。
陆河县河田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5日
附件:陆河县河田镇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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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在镇区范围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城乡环境污染,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陆河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口镇实际,现就在镇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范围1:东至高树村鲍屋祠岗,西至昂塘新桥,南至河口老桥(含北堤栈道),北至上坝桥红绿灯路口。
(二)范围2:南至G235国道(工业大道),北至坪山大道北段尾,东至梧桐郡府,西至装饰大道。
二、禁止燃放时间:2025年1月22日至2月17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二十)。
三、限制燃放区域:南部新城夜市南侧区域(具体见附图),允许燃放时间:2025年1月22日至2月17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二十)晚上18:30-21:30。
四、上述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如因传统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大型焰火燃放晚会的,报镇有关部门审批。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在限制燃放区域和其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严禁噪声扰民,违者由镇联合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违反有关规定,在禁放区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5598002,5590119。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河口镇人民政府所有。
陆河县河口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陆河县河口镇禁、限放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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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春节期间在镇区范围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城乡环境污染,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陆河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万镇实际,现就在镇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镇区范围内,东至南万中学桥,西至黄福桥。
二、禁止燃放时间:2025年1月22日至2月13日(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
三、限制燃放区域:万全广场,允许燃放时间:2025年1月22日至2月13日(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晚上18:30-21:30。
四、上述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如因传统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大型焰火燃放晚会的,报镇有关部门审批。
五、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陆河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严禁噪声扰民,违者由镇联合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违反有关规定,在禁放区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660-5538001。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南万镇人民政府所有。
陆河县南万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4 陆河县新田镇人民政府关于在镇圩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新田府通〔2024〕11号
为有效减少城乡环境污染,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现就在新田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范围:1、新田镇人民路辐射范围,东至人民路与环城路交接处,西至麻地桥头(含丰山村、汤仔寨村、坑角村);2、老医院路口文新路至屯寨桥头(含新丰村、大埔村、干布洋、下油车村);3、镇府市政路、花园路至参城桥头(含老圩、市政开发区、福塘新村、新景花园、文参路);4、新田商业大街及综合农贸市场周边。
二、禁燃时间:2025年1月22日至2月13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
三、上述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通告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禁炮区外区域实行限时燃放:每日凌晨1时至7时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正月初一延迟为凌晨2时至6时)。
五、注意事项:严禁在任何时间段内在住宅小区、高层住宅等人员居住区域、仓储区域、草垛、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等易燃物品密集区域、易发生火灾危险事故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任何时间段内在山林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输变电站、燃气管道、在建工地等安全保护范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六、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0660-5570051。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新田镇人民政府所有。
陆河县新田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8日
5 陆河县东坑镇人民政府关于在镇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城乡环境污染,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陆河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在镇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镇区范围内,东至付足坑路口,南至下四街,西至开发区加油站,北至开发区后山。(详见下图)
二、禁止燃放时间:2025年1月22日至2月13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
三、上述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通告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禁炮区外区域实行限时燃放:每日凌晨1时至7时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正月初一延迟为凌晨2时至6时)。
五、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对违反有关规定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0660-5568286。
七、注意事项:严禁在任何时间段内在住宅小区、高层住宅等人员居住区域、仓储区域、草垛、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等易燃物品密集区域、易发生火灾危险事故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东坑镇人民政府所有。
陆河县东坑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禁 止 燃 放 区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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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陆河县上护镇人民政府关于在镇圩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城乡环境污染,防范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在镇圩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上护镇圩范围(东至上护桥头,西至敬老院,南至上护中学,北至红年门)。
二、禁止燃放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农历十一月二十七日至正月十六日)。
三、上述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禁止燃放区域外实行限时燃放:每日凌晨1时至7时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正月初一延迟为凌晨2时至6时)。
五、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严禁噪声扰民,违者由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违反有关规定,在禁放区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660-5588208。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陆河县上护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7 陆河县水唇镇人民政府关于在镇区范围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城乡环境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我镇宜居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禁止生产、销售、非法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水唇镇区范围内(东至水东桥,西至下社路口,北至田心桥,南至水唇镇府)。
二、禁燃时间:公历2025年1月24日至2月13日(农历腊月二十五至正月十六)。
三、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燃放区域外实行限时燃放:每日凌晨1时至7时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正月初一延迟为凌晨2时至6时)。
五、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做好干部、职工、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好禁燃烟花爆竹工作。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从持证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对违反有关规定,在禁放区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鼓励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职能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举报电话:0660-5556500。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陆河县水唇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8 陆河县螺溪镇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在镇区范围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城乡环境污染,防范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春节期间在镇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镇区范围内,东至螺河边沿路至新溪桥头西边,西至主干道沿路(含开发区道路两边),南至太平围村口,北至新农村示范片牌坊(螺溪中学后面)。
二、禁止燃放时间:2025年1月22日至2月13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
三、限制燃放区域:螺溪中学后面(新良村公王爷前空地),允许燃放时间:2025年1月22日至2月13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晚上18:30-21:30。
四、上述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其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严禁噪声扰民,违者由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违反有关规定,在禁放时间、地点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660-5542110。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螺溪镇人民政府所有。
陆河县螺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30日
禁、限燃放区域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2025年春节元宵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及严禁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为加强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区管委会决定在2025年春节元宵期间全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及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烟花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称“禁燃区”)。街道建成区指田墘、遮浪、东洲街道建成区内。
四、除上述禁燃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重点防火区200米范围内。
五、划定遮浪街道施公寮村浮日湾沙滩为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
六、可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间:2025年1月25日(十二月廿六)至2月13日(正月十六)期间,上午8时至夜间24时前。其余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可燃放烟花爆竹种类:个人仅限燃放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未标明“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品种(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执行标准GB10631-2013)。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燃区域和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易燃物品密集区域、人员密集场所区域、易发生火灾事故危险区域、渔港岙口停泊区域以及水库管理区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居民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高压线、窨井等容易引起火灾的场所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采用其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看护。
九、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主办单位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规模实施燃放。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3432110、3429323)。
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2025年春节元宵期间限制烟花爆竹及禁止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为减少侨区环境污染,巩固创文创卫和绿美侨区生态建设成果,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管委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限制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和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烟花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全区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三、居民个人为增加节日气氛燃放烟花爆竹的,请在合理时间内(上午8时至夜晚24时前)、合理区域、空旷场地进行燃放。禁止在0时至8时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住宅小区、高层建筑、人员聚居、仓储区域,草垛、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的易燃物品密集区域、易发生火灾危险事故区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山林重点防火区、水库管理区、饮用水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输变电站、油站、气站、燃气管道等安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在举行“迎神”等民俗祭拜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六、单位和个人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经许可,严禁在庆典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时段、禁燃地点和禁燃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发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请侨区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8251440;华侨管理区应急管理局:8254636;侨兴街道办事处:8252100;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华侨分局:8251678)。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12日
来源:今日城区、海丰县融媒体中心、陆丰市融媒体中心、陆河县融媒体中心、美丽红海湾、华侨区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