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将至 扫墓祭祖高峰来临 但近期干燥少雨 正是火灾的高发期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 损失难以估量 但仍有人心存侥幸 违规用火 引发火灾
案例一 2024年3月19日下午,城区公安接到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预警信息,捷胜镇得道庵后山头附近发生山火。接报后,城区公安捷胜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联合森林警察大队警力、捷胜镇政府工作人员、应急消防人员前往开展处置工作。经各方全力扑救,当日16时许明火被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当场查获1名野外违规用火违法人员王某(女,56岁,汕尾市城区捷胜人)。经调查,王某对其非法携带香烛、纸钱上山祭祖引发山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违法人员王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 2024年3月21日,陆丰市公安局上英派出所联合上英镇政府开展清明防灭火巡查工作期间,发现辖区内一村荒地发生火情。经查实,村民庄某雄(男,54岁,上英镇人)在扫墓期间违规用火引起。目前,违法行为人庄某雄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三 2024年3月23日下午15时许,海丰县公平镇应急救援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平镇五联村委会紫微坑村荒埔着火,救援队立即组织扑救,联合公平派出所警力将山火扑灭。公平派出所民警将引发山火的违法嫌疑人洪某海(男,38岁)传唤至公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审查,违法行为人洪某海对于3月23日下午到上述地址割草整修其祖墓,期间抽烟解乏,将烟头随手丢弃在山上引发火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洪某海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四 2024年3月24日,陆丰市公安局大安派出所联合当地镇政府开展清明期间防灭火工作期间,接村网格员巡查上报辖区内一地发生火情,立即赶赴现场参与扑救并对起火原因进行侦查。经查明,违法行为人张某波(男,39岁,大安镇人)在扫墓期间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火情。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波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五 2024年3月24日中午,海丰县陶河镇坣头村委与下边村委交界处一山坡发生山火。经陶河派出所和县森林大队调查走访,当晚抓获违法人员吴某銮、吴某琼、吴某洲、吴某展、吴某杰(均为陶河村村民)。
经查实,吴某琼等人对违反《海丰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私自携带蜡烛、香支、火种上山祭祖,而引发山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琼、吴某銮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对吴某展、吴某洲、吴某杰处以其他行政处罚。
清明临近,请广大群众遵守消防安全和火灾防控规定,不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在祭扫过程中不使用明火、不吸烟、不燃香点烛、不焚烧纸钱,严防火灾事故,汕尾公安将持续强化野外违规用火巡查管控力度,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
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 汕尾公安提醒大家 务必做到森林防火“十不要”
1 不要携带火种进山;
2 不要在林区吸烟、用火把照明;
3 不要在林区内狩猎或放火驱赶动物;
4 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
5 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
6 不要烧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
7 不要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8 不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救援;
9 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10 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汕尾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