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2-5-25 23: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红海湾交警大队能如此 “担当”吗?
今年4月7日早晨6时50分左右,发生在汕尾市城区捷胜镇西环路捷西市场中段民宅门前小客车撞死刘某的严重交通事故,到现在将近一个月了,受理此案的红海湾交警大队,至今没有给事故受害者一个公平的说法,在责任事实清楚,事故受害者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人肇事司机陈某和肇事车主蔡某都明确的情况下,红海湾交警大队的办案效果,确实令人质疑,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如此的“担当”行为,事故受害者亲属无法接受,社会上正义的群众也是议论纷纷,意见很大,大家为死难者抱不平,为事故受害者亲属的无辜叹息,更为交警的有法不依行为而愤怒!
一、有法无依,推舍责任
4月7日早晨发生的严重交通事故,红海湾交警大队本来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有关责任人,就是无证驾驶的肇事司机陈某人和肇事车主蔡某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红海湾交警大队竟然同意让肇事车主蔡某人为无证驾驶的肇事司机陈某人担保,并写了担保书,盖了红海湾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印章,放责任人他们出去找钱,没有让有一定经济能力或者在社会中有一定威信的人来做他们的担保人。现在推说肇事车主蔡某人找不到,这是什么行为呢?红海湾交警大队这样做岂不是玩忽职守?这个行为难道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死了人,没有及时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岂不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表现,不知道是否有违法行为的嫌疑?让肇事车主蔡某人逃跑了才说没有办法处理,说是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红海湾交警大队能够这样做吗?这是应该给受害者亲属一个说法的,现在有理由说找不到人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就可以推舍责任吗?这是什么话?
二、敷衍塞责,激发民愤
捷胜“四·七”交通事故受害者多次到交警要求解决事情,办案人员老是推说找不到肇事车主蔡某人,要受害者亲属到法院起诉,把事情一拖再拖,4月23日交警大队长在自己的办公室甚至骗说没有在,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亲属对此更是不满,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在“人命关天”的情况下,迟迟没有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通过逃避的方式来敷衍塞责,戏弄善良的群众,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亲属不知道红海湾交警大队的领导这是一种什么作为?大家气愤了,难道政府职能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就是这样敢“担当”的吗?
4月24日下午,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先后到市交警支队、城区信访局、市信访局提交情况反映材料,要求上级有关部门督促红海湾交警大队尽快处理交通事故,但是,有关部门的反应还是冷淡。
4月25日上午,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到汕尾市人民政府上访反映情况,要求市政府督促红海湾交警大队尽快处理交通事故。市政府陈秘书长在市信访局接待来访群众代表,市110、市交警支队、市维稳办、市城区负责政法的副书记、市城区信访局、捷胜镇委书记、镇长、镇政法副书记、镇司法、红海湾交警大队等部门的人员在现场,做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陈秘书长与市城区负责政法的副书记、红海湾交警大队副队长(正队长没有去现场)商量后,红海湾交警大队副队长表态用两天的时间,先解决受害者丧葬的经济费用,其他的赔偿费用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但是,红海湾交警大队在4月28日还没有什么处理方案,涉案的责任人之一肇事车主蔡某人也没有拘传到交警,办案人员老是说找不到他,受害者丧葬的经济费用同样是没有得到解决,对于肇事车主蔡某人处于失控的状态。红海湾交警大队的领导没有到班,办案人员说什么公安局刑警部门“五·一”放假了,批捕令的盖章要等有关人员来上班才能办,总之,找一些理由来敷衍就是了,这样事情一直得不到解决。
三、有意包庇,难辞其咎
捷胜“四·七”交通事故的责任事实清楚,有关责任人都是有找到的,事情为什么到现在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呢?是职能部门的领导欠人家的人情,而迟迟不予办案?还是欺负受害者亲属的老实,有意践踏法律尊严,戏弄善良的弱势群体呢?“人命关天”的大案,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这样工作表现,确实让弱势群体心寒,难道我们的政法部门对于损害别人生命的人,就不能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吗?我们的社会是法制社会,人的生命权等都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的,对于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完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红海湾交警大队对于肇事车主蔡某人没有采取什么有效的措施,让他逍遥法外,这是什么道理?说白了就是有意包庇违法份子,故意拖延事情解决的时间。红海湾公安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本来他们应该清楚每个人都是父母生的,每个人都应该有一种良心,应该让死者“入土为安”,对于事故受害者亲属的不幸遭遇应该多些同情心,不能把“人命关天”的事情不当一回事,否则是会受社会各界人士的谴责,会受到到良心的谴责和上天的报应的。
公安交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能部门,理应承担处理事故的责任,办案应该给受害者亲属一个公道的说法,执法部门如果乱办案是逃不了责任的。行政机关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处理。这件事情如果在汕尾市没有办法得到合理解决,那就只能要求省委、省政府,省政法委、省公安厅来处理这件交通事故了。
社会各界在关注捷胜“四·七”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关注红海湾交警大队的表现,希望政府职能部门能够采取措施公平、合理地处理捷胜“四·七”交通事故,真正做出“敢担当、会担当、能担当”的实际行动来,树立政府职能部门的良好形象。
2012年5月3日写于汕尾
2012-5-3 22:22 上传下载附件 (70.95 KB)
(肇事车,前面车牌被驾车人拆下,后面的还没有撕下来)
2012-5-3 22:24 上传下载附件 (64.61 KB)
(被撞后的血迹,前面车牌放在坐位中)
2012-5-3 22:24 上传下载附件 (61.69 KB)
(责任人给责任人的担保书)
2012-5-3 22:25 上传下载附件 (57.62 KB)
(红海湾交警推说找不到肇事车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