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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陆丰车祸追踪:肇事车主是民警 至今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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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09: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07月22日来源: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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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职务为行秘股副股长。黄琼/摄

  “逆行撞死两人司机逃逸,车内留有警服警员证”追踪 撞车致死母子 涉案交警失踪
  其肇事车主身份获证实;是否肇事司机?陆丰警方正全力追查
  ■新快报记者 黄琼 实习生 徐丽萍 通讯员 陈克平
  新快报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7月19日晚上,陆丰市河西镇国道香侨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本田轿车与吉利轿车对向碰撞,造成吉利轿车乘客林某当场死亡,司机曾某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详见本报昨日A23版报道)。据悉,本田轿车司机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经查,肇事车车主为汕尾市交警支队龙山高速公路大队民警陈某。
  肇事车主证实是民警
  据介绍,事故发生后,陆丰市公安交警部门赶往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进行相关善后。上级部门批示,要求彻查事故发生经过,依法处理肇事司机。新快报记者昨天了解到,肇事车车主为汕尾市交警支队龙山高速公路大队行秘股副股长陈某。不过,由于陈某一直没现身向交警部门说明情况,其是否就是肇事司机,目前仍是一个谜。
  警方表示,已组织专门力量追查逃逸的肇事嫌疑人。
  肇事车上月底刚过户
  昨天,汕尾市公安局通报了此次交通事故的情况。通报称,车祸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赶赴现场调查发现,一辆悬挂粤N15A16号临时号牌的本田轿车与粤BG5G60号吉利轿车对向碰撞,造成吉利轿车一男一女(母子)身亡。本田轿车司机弃车逃离现场,随后民警在车辆里发现了警服和警官证,警官证的持有者是陈某。
  经查,本田轿车车主正是陈某本人,他是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山高速公路大队民警,该辆车于2000年入户,今年6月底刚过户至陈某名下。
  昨天上午,新快报记者来到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山高速公路大队了解情况。在一楼办事大厅里,记者看到有陈某的照片,职务为行秘股副股长。
  涉案交警至今下落不明
  “我们知道这个事情后,也觉得不理解。”龙山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一名民警说,陈某在交警部门工作多年,事发当天,陈某正常上班,直至下午5时30分下班。由于事发时为工作时间之外,交警大队不了解具体情况。不过事发后的两天里,都没见他来上班,公安部门也一直在寻找。事发后,汕尾市公安局和陆丰市公安局的办案民警多次上门做陈某亲人的工作,还是没能够联系上陈某,“他还是应该出来说明情况,躲毕竟不是办法”。
  龙山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的民警说,事发之后,死者家属四处寻找肇事司机,根据肇事车内留有血迹,推测肇事司机可能受伤。死者家属一度认为肇事司机醉驾,于是前往陆丰市的医院寻找,不过找遍了医院依然没有结果。对此,一名办案民警表示,警方会认真秉公执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有消息称,广东省公安厅督察部门也已到陆丰进行调查。
  律师说法
  肇事加逃逸将罪加一等
  针对此事,新快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朱律师告诉记者,如果肇事司机不是车主,车主也附有连带责任,此时车主应该首先主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后再向司机追讨回相应的赔款。若车主没有主动承担责任,公安部门则会责令车主出现,责令不成,公安局会对车主进行传唤。在车主没有出现的情况下,司机有义务先承担受害者的损失。若车主与肇事司机都没有出现,则警方可能变卖肇事车辆,把卖车所得作为部分赔偿支付给受害人。
  朱律师说,如果肇事者是在醉驾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则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秩序的罪名被追究责任,最高可以被判处死刑。如果肇事者没有醉驾,仅仅是逆行,则会以交通肇事罪的罪名被追究责任。而肇事逃逸则罪加一等,最高可以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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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09: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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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09: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
发表于 2011-7-22 09: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应该要保留“凌迟”这个判刑,像这种人应该就得用这种方法,而且在大众广场上,风吹雨打太阳暴晒的情况下,给所有围观的市民们来执行。。还是一位交警呢!!!不以身作则,还带头违法,就应该用这个刑法!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2: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彭→?? 发表于 2011-7-22 09:23

:L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2: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峻熙He_attribut 发表于 2011-7-22 09:27

:curse: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2: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lhwm 发表于 2011-7-22 09:58
中国的法律应该要保留“凌迟”这个判刑,像这种人应该就得用这种方法,而且在大众广场上,风吹雨打太阳暴晒 ...

哈。。他这交警其实都不知是。。。。。:L
发表于 2011-7-22 13: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发表于 2011-7-22 13: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3: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风在边缘 发表于 2011-7-22 13:00

:Q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3: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夜色 发表于 2011-7-22 13:28

:D
发表于 2011-7-22 13: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L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3: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风在边缘 发表于 2011-7-22 13:52

视频: 陆丰-逆行雅阁撞死两人 留下警服逃逸 110721 今日一线
http://www.swsm.net/forum.php?mo ... 71&fromuid=9233
发表于 2011-7-22 14: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阳光 发表于 2011-7-22 13:59
视频: 陆丰-逆行雅阁撞死两人 留下警服逃逸 110721 今日一线
http://www.swsm.net/forum.php?mod=viewth ...

嗨。要拿人还拿不到吗。就看做事有没有“沟通”有没有“认真”了
发表于 2011-7-22 14: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留下警服逃逸”说实在的。我很怀疑这句话。那还不如自己留下来处理善后。为什么会是
留下警服逃逸。
发表于 2011-7-22 15: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lhwm 发表于 2011-7-22 09:58
中国的法律应该要保留“凌迟”这个判刑,像这种人应该就得用这种方法,而且在大众广场上,风吹雨打太阳暴晒 ...

现在已是人治社会了,不是酷型不适用了。
发表于 2011-7-22 15: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风在边缘 发表于 2011-7-22 14:13
“留下警服逃逸”说实在的。我很怀疑这句话。那还不如自己留下来处理善后。为什么会是
留下警服逃逸。

他不上班,逃了,说明是车主本人开的车,驾车撞死人的。
发表于 2011-7-22 15: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躲不是办法,终有一天要处理结案的,鼓起勇气出来承担责任,才是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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