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资讯 发表于 2013-11-14 10:21:34

陆丰一男子贩卖毒品获死缓

  陆丰男子黄某某为财无视国家法律,大量收购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审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缓。同时,法院还对同案中另一名收取毒款者郑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经市中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接到卓某(另案处理)电话称要购买毒品冰毒,双方谈好以人民币11万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公斤。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以每克冰毒人民币75元的价格向“李哥”、“阿锋”(均另案处理)等人购买毒品冰毒2袋重约1300克用于出售。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拿到冰毒后驾驶小车前往陆丰湖东镇某宾馆与卓某进行毒品交易,“李哥”及被告人郑某某为收取毒款,驾驶摩托车尾随黄某某至宾馆楼下。到达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购得冰毒中的其中一袋带到宾馆房间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场在其身上缴获毒品1袋,经鉴定重量为100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含量为76.5%;又在黄某某驾驶的小车内缴获毒品1袋,经鉴定重量为29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含量为73.2%。公安机关同时在宾馆楼下将郑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95克,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曾向红 张雨新)
--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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