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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城区一生猪私宰户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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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3 11: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私宰生猪案进行了宣判,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11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没有经过相关权力部门批准指定屠宰和检疫的情况下,在城区东涌镇一村庄后山坡上搭建了一间简易棚寮作为生猪屠宰点,直接向村民或养殖场购买生猪,并雇请人员为其屠宰,对外出售未经国家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的生猪肉共计4000多公斤,非法经营总额为人民币8万元。2013年1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运载贩卖生猪肉途中被汕尾市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查获,现场缴获未经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生猪酮体4头,共重841市斤。所缴生猪于当日移交汕尾肉联厂,该肉品经汕尾城区畜牧部门检疫不合格,现场在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机会。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 汕尾日报 记者 张美莲 通讯员 黄映珠)

  法官说法
  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主管部门定点和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屠宰活动。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2008年国务院公布并实施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备案。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生产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被告人蔡某某私宰生猪,有固定场地、工作人员,并对外销售,又属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属“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情形,且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利益驱动,有的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加入瘦肉精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还有的私宰人员给猪肉注水,更甚者将私宰病死猪肉进行出售,这些没有经过任何检疫的私宰肉,当它们被放上餐桌,将直接危害我们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将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构成上述两款定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法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因此,为了确保消费者吃肉安全和身体健康,肉贩应当自觉贩卖由定点屠宰场屠宰并经检疫合格后出厂的猪肉,切勿以身试法。此外,个人、餐饮饭店都要坚决抵制私宰肉,自觉购买盖有检疫合格验讫红色印章的猪肉产品,没有购买,才能没有私宰,让私宰肉彻底远离我们的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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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3 23: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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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过拔毛而已
没有交钱给承包的
还被判刑
这TM是什么世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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