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海湾报导 发表于 2014-12-25 12:18:27

交通肇事逃逸又盗窃 红海湾一男子领刑三年半

  一男子红海湾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与同伙窜至市区盗窃。日前,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詹某某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年5月5日11时20分,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办公楼门口路段发生一起惨烈车祸,六岁男童严某某被一辆黑色女装二轮摩托车撞倒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詹某某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并逃逸。男童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詹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2月20日15时多,詹某某、王某某经密谋盗窃事宜后,携带六角撬等作案工具,窜到市区香洲路“鸿景园”楼下农业银行门口,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装二轮摩托车窃走,以2600元的价格销赃(该二轮摩托车已追缴)。案发第二天,被告人詹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同年8月18日,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 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严某某的监护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害人严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詹某某又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詹某某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开庭后,被害人严某某的监护人与被告人詹某某的亲属就交通肇事达成调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监护人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的监护人对被告人詹某某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詹某某从轻处罚,故依法可对被告人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被告人詹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盗窃事实,依法可对犯盗窃罪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随案移送的女装二轮摩托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疏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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