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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苏某某故意毁坏城市公共设施被判刑二年九个月 审判严正 警示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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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2 12: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1日下午,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备受关注的苏某某毁坏市区景观灯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苏某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据了解,市路灯管理所于2015年9月26日开始在市区海滨大道安装人行道石栏杆的景观灯,并于同月28日竣工。但在2015年9月29日至10月8日期间,景观灯遭到人为破坏,造成恶劣影响,引起市民的不满和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9日至10月8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因心情不佳,多次骑自行车到市区海滨大道海军码头至碧桂园路段,趁四周无人之际,用石头或铁棍随意砸毁该路段新安装的景观灯,以发泄自己的情绪。经查,被告人苏某某故意毁坏了十三盏景观灯(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5850元),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某故意毁坏了市区海滨大道海军码头右侧的二盏景观灯、四海海鲜酒家对面的一盏景观灯、妈祖广场对面的一盏景观灯、红电花园对面的二盏景观灯、青岛啤酒酒吧对面的一盏景观灯、国家海洋局汕尾海洋环境检测中心对面的一盏景观灯、兴业大道路口盐工宿舍对面二盏景观灯、金港湾酒家对面的一盏景观灯及碧桂园对面的二盏景观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法,为发泄情绪,多次恣意损毁公共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苏某某在短时间内多次故意毁坏城市公共设施,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宣判庭上,被告人苏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均当庭表示属实,没有异议,服从法院判决。

宣判后,负责此案的审判员黄伟群说,此次审判公正严明,彰显正义,希望通过此案例警醒市民,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护公共设施,共同维护汕尾和谐稳定。(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  邓良琼  施辰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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