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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销售无“3C”认证摩托车配件 陆丰7家门店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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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09: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陆丰市质监局组织开展摩托车配件认证专项执法检查,立案查处7家涉嫌销售无“3C”认证摩托车配件的门店。
  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摩托车配件的违法行为,连日来,陆丰市质监局组织开展了摩托车配件“3C”认证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10多人次,检查主要的摩托车配件经销门店18家。对其中7家涉嫌销售未取得强制性认证摩托车配件的门店,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现场查获涉案的伪劣摩托车后视镜、方向灯和车前灯等配件共186个,货值约0.52万元。
  3C认证就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我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解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来源 汕尾日报 记者 黄俊杰 通讯员 蔡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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