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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关于督促已登记企业换发营业执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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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7 09: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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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已登记企业换发营业执照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和广东省相关部门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任务如期完成,现就各类企业营业执照换发事宜通告如下:

一、换发营业执照的主体

1、凡于2015年10月1日前在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对个体工商户不强制换照,2018年1月1日后原营业执照继续有效。

3、已吊销营业执照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换发,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二、换发工作的截止时间

换发时间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请尚未更换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合作社于2017年12月31日前到辖区工商登记机关窗口或政务服务大厅更换,以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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