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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汕尾一男子私藏警械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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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2 20:32:46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惠州铁路公安处汕尾站派出所民警在汕尾站安检口值勤时,在一名进站乘车男子的行李中查获一副手铐。经查,该名男子名叫蔡某(30岁,广东省汕尾市人)并非警务人员,他交代于2018年3月在汕尾市海丰县一工地附近的水泥路边捡到这副手铐,出于好玩心理,便将手铐带回家私藏。近日,蔡某与朋友相约在深圳见面,便把手铐一起带上想在朋友面前摆酷耍帅,没想到在进站乘车时被民警查出。警方以“非法持有警械”对该男子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在我国,枪支、子弹、伸缩警棍、手铐、警用手电等带有警用标志的装备是军、警人员才能拥有的装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规定的,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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