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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关于取消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自提购气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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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8 10: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民网-客服 于 2025-12-18 10:04 编辑

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全覆盖,有效消除自提购气用户在钢瓶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隐患,预防和减少用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自提购气,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实行统一配送入户,并为用户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逐步取消用户自提购气。用户到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自提购气的,不得采用厢式货车、面包车等封闭式厢体车辆装载气瓶,不得将气瓶放入车辆后备箱内,不得将气瓶横卧摆放在摩托车和电动车踏板上。气瓶应直立摆放并有效固定,保持通风良好,确保安全。

二、2026年3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取消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自提购气,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专业送气服务人员统一将气瓶配送到户,并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服务。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做好全面取消用户自提购气的宣传工作,在储配站、供应站醒目位置粘贴通告,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同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专业送气服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送气和入户安全检查服务质量,提升用户满意度。

四、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面加强相关宣传及解释工作,将未履行取消用户自提购气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列入重点整治对象,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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