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电子计价秤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集贸市场主办者,广大消费者: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 2184-2025,以下简称《型评大纲》)已于2026年1月8日正式实施,《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JJG 1204-2025)将于2027年1月8日起实施。为全面贯彻实施新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计量市场秩序,确保过渡期平稳有序、新规落地见效,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适用范围
新规适用于最大秤量不超过100kg的中准确度级与普通准确度级电子计价秤的型式评价与检定,涵盖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流动商贩等交易场所零售用电子计价秤。
二、核心变化
1.开壳锁机,授权解锁。电子计价秤外壳开启后将自动触发自锁功能,设备无法正常进行称量和计价操作,仅经授权的专业人员可通过高保密性动态密码方式完成解锁,从技术层面阻断拆机改装作弊路径,防止通过替换原厂程序、加装作弊遥控装置等方式实施计量违法行为,从源头防范非法拆机改装作弊行为。
2.唯一身份,全程可溯。每台电子计价秤须具备唯一性身份信息(包括生产码信息、维修码信息等)。在强制检定和日常监管环节,可通过全国电子计价秤智慧计量监管平台核验产品信息。核查信息不符的,将被认定为假冒或无证产品,禁止流通使用。
3.三码一封,全链管控。生产码、维修码、检定码及铅封应齐全有效,方可予以检定;同时明确了检定合格铅封的施加位置、覆盖面积和防护性能,实现对电子计价秤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及检定环节全链条的规范管理与安全防护。
三、对相关市场主体责任的要求
(一)电子计价秤生产单位。自2026年1月8日起,停止生产不符合《型评大纲》的电子计价秤,需严格对照新规要求,加快推进产品技术升级改造,新产品必须具备开壳自锁、唯一身份编码,“三码一封”功能,并及时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电子计价秤型式批准(CPA)。
(二)电子计价秤销售单位(含经销商、维修店)。2026年1月8日起,不得购进按照JJF 1834-2020《非自动衡器通用技术要求》生产的旧型号电子计价秤。2027年1月8日起不得销售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不符合《型评大纲》技术要求、唯一性身份信息缺失或无效、“三码一封”不完整及铅封破损的电子计价秤。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并保存进货台账,确保所售产品来源合规、信息可溯。不得从事非法改装,严禁对电子计价秤加装作弊装置、调整计量参数或提供改装服务及技术指导。
(三)电子计价秤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电子计价秤进行全面自查。按照JJF 1834-2020《非自动衡器通用技术要求》生产的旧型号电子计价秤,经检定合格的,可使用至2027年1月7日;2026年1月8日至2027年1月7日过渡期内,为避免设备使用周期过短、重复投入,凡新增或者更换电子计价秤的,应选用符合新规要求的机型;自2027年1月8日起,除网联电子计价秤外,所有在用电子计价秤必须符合新规要求,具备“开壳锁机、唯一性身份信息、三码一封”等技术特征。现有经检定合格的网联电子计价秤可使用至2030年1月8日。
(四)集贸市场主办者。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全面履行计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统一登记、备案和申请检定,建立完善的管理台账。组织经营者学习电子计价秤新规要求,督促其按期更换符合标准的电子计价秤,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计量技术机构开展检定、监管工作。今年年底前,配备经检定合格的新规公平秤,将公平秤及相应的指引标识置于显著位置,方便消费者复秤;同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计量投诉纠纷。
四、新规电子计价秤鉴别方法
(一)扫码溯源。手机扫描电子计价秤铭牌上的二维码,合规产品,将跳转显示电子计价秤的基本信息及溯源信息。
(二)查看铭牌标识。确认产品铭牌上是否有清晰标注“依据型式评价大纲:JJF 2184-2025”的字样。
(三)手机NFC感应验证。使用开启NFC功能的手机贴近电子计价秤的RFID铭牌,合规产品将弹出NFC感应信息。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请注意查验电子计价秤铅封是否完好,对称量结果有异议的,可当场使用市场内公平秤复核,或要求经营者重新称量。如发现经营者使用“鬼秤”、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请保留购物凭证、称量记录等证据,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
请各相关经营主体自觉遵守本提醒告诫书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计量行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型评大纲》要求电子计价秤、使用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参与计量监督,积极提供计量违法线索,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消费环境。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