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云 发表于 2022-7-8 10:14:58

违规兼职取酬,容易导致正常市场主体间的不平等竞争

本帖最后由 心无挂碍 于 2022-7-8 10:16 编辑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容易催生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同时,党员干部违反规定任职兼职,参与经营活动,也会导致正常市场主体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实践中,党员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情况主要分为四类。



“挂证取酬”。个别党员干部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违规挂靠至非供职企业名下,实际未到挂靠企业工作而违规获取报酬。



在职兼职。个别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取酬,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



退休兼职。个别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聘任兼职取酬。



退休任职。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退休后,违规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任职,既领取企业薪酬,又保留党政机关各种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一些“两栖干部”开始披上“隐身衣”,违规形式更为隐蔽。例如个别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未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党员干部采取默许、纵容的态度;变相兼职对象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直接联系人转变为关系较远的亲属;从挂靠、吃空饷转变为安排就业,领取高于同职级的薪酬。



违规兼职取酬中,还存在“期权腐败”现象,“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职权为某些公司谋利,未要求马上得到回报,而是私下约定,待其退休或离职后,通过在该公司任职、从业等形式获取高额报酬。



例如,骆旭升就曾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某控股公司谋取巨额利益。该控股公司董事长张某某为感谢骆旭升,许诺其辞职后到自己公司工作将获得300万元“安家费”。2018年6月,骆旭升辞去公职到该公司工作,并实际收受261万元“安家费”。2020年11月5日,骆旭升因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这种行为,对社会公平正义无疑是一种冲击,既损害群众利益,又影响了干部队伍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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